限塑令的前世今生
2008-05-12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尤思佳
2007年12月31日,國務院頒布《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此,“限塑令”由地方試點正式上升到國家層面,隨后,該通知于今年1月被下發到全國。
《通知》指出,鑒于塑料袋成為“白色污染”的主要來源,從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
《通知》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加強對限產限售限用塑料購物袋的監督檢查;提高廢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大力營造限產限售限用塑料購物袋的良好氛圍;強化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責任。
對于國家緣何出臺“限塑令”,正如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對外稱,過量使用及回收處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并列舉出,每生產1噸塑料,需消耗3噸石油;目前我國每年隨生活垃圾進入填埋場的廢塑料占填埋垃圾重量的3-5%,其中大部分是廢塑料購物袋,特別是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
另外,廢塑料袋在自然條件下不易降解,造成長期的、潛在的生態環境問題。一是廢棄塑料包裝物混在土壤中,易造成土壤板結,影響農作物吸收養分和水分,導致農作物減產;二是拋棄在陸地或水體中的廢塑料包裝物,被動物當作食物吞入,導致動物死亡的事件屢見不鮮;三是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廢棄塑料很難處理,混有廢棄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適用于堆肥處理,分揀出來的廢塑料也因無法保證質量而很難利用。
就在國務院頒布“限塑令”的前兩個月,深圳推出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修改草案稿 》第53條和第86條規定,深圳將實行消費者有償使用塑料購物袋制度,商家如果向消費者無償提供塑料袋,可能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實上,對超薄塑料袋的限制,我國早從1999年開始,便有北京、天津、江蘇、遼寧等十多個省市陸續試水。與此同時,一些地方大型超市、商家也自行推出塑料袋有償使用的規定。
但局部性的限制,管理上的難度,使得超薄塑料袋很難完全控制。
國家發改委會同科技部等12個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總結以往部分地區、行業治理“白色污染”的經驗教訓,借鑒國際經驗,研究起草了《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
隨后,國家標準委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已完成塑料購物袋的環境、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塑料購物袋、塑料購物袋的快速檢測方法與評價三項國家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并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今年3月4日。
《塑料購物袋》的征求意見稿主要有如下要求:塑料購物袋被定義為以樹脂為主要原料制得的;其厚度必須大于等于0.025毫米;塑料購物袋的標識應需要明確袋的名稱,如普通塑料購物袋、降解塑料購物袋、淀粉基塑料購物袋、直接接觸食品用塑料購物袋等,還有塑料購物袋的標準號、規格、標志等。
4月7日商務部發布《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截至今年4月14日,實施時間為6月1日,該征求意見稿總共包括22條細則,所稱塑料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物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
然而,對于《通知》及《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以下簡稱《辦法》)的解讀,對于兩政策的出臺,一些環境人士表示,政策出臺過于匆忙,尤其是《辦法》對外征求意見時間太短,而對于政策的具體內容,民間意見紛呈。
《通知》的第二條規定禁止使用超薄塑料袋和應實行塑料袋有償使用制度的范圍為“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
相關專家認為《通知》規定的覆蓋面具有“前所未有的廣度”。
但對于來自環境友好公益協會的池田武和其他民間組織及個人所組建的民間限塑政策研究小組,則表示了他們的擔心:是否會因為覆蓋面過廣,導致“有法不可執行”或“有限執法”的窘境。
民間限塑政策研究小組的擔心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首先,相比對超市和集貿市場的討論,對其他銷售專門物品,如服裝、電器商店的塑料購物袋使用的情況則關注較少。
民間限塑政策研究小組還擔心,《通知》沒有區分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落后地區的情況差異,但現實中這些差異會很大程度上影響相關規定的實行。即使是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要有效地在所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相關規定也是不可能的,因為社會資源和行政的管理成本是有限的。對一些小商販,小零售商的執法可能非常困難。
基于此,該研究小組認為,對于一些不是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的商品零售商,比如流動的攤販、店面非常小的雜貨店在不在政策的適用范圍內,《辦法》應做出明確的規定?紤]到行政資源的有限性,一些地區和零售行業的特殊性,限定政策實施的范圍,甚至是批準一些豁免都是正常的,有助于政策的有效實施。
對于不同零售商所使用的塑料購物袋的種類相差很大,因而成本差別也很大,統一定價會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一些人士在《通知》出臺后,建議為塑料袋制定最低價格,但《辦法》卻未加采納。
《通知》和《辦法》均顯示,對塑料購物袋進行顯性收費是一種“有償使用制度”,“這種表述會對公眾的理解產生誤導,因為實際上在政策實行之前,塑料袋也不是無償的,消費者實際在對其進行隱性付費。新政策的意義不在于告訴老百姓,你要多掏錢了;而是告訴他們,你原來就掏錢了,如果少用,你還可以省錢,而且環保”,民間限塑料政策研究小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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